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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1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及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款等渠道筹集。

  鼓励社会各界向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捐赠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实际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基金政府投入部分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

  基金的使用按属地原则,主要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基金规模、筹集方式和核报程序,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明确基金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该费用先通过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以及责任人、工伤和基本医疗等各类保险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支付渠道或按上述渠道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基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