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2〕6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规划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做实做细做优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效率,推进有效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
1.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现行已经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除5个省级审批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和其他省级部门要求外,其他规划成果数据由市县审核入库。对已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但未纳入市县总体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准入要求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将项目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并附图承诺进行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对未批复详细规划成果但控制性详细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村庄规划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承诺报批的土地用途与最终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一致进行用地报批,在土地供应前,应依法完成详细规划审批。“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相关已纳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项目,按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用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准入范围,并出具审核意见。在农转用征收审批阶段,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由用地单位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论证。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和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随农转用征收报批材料一并报省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的,在办理用地预审和农转用征收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二、做实做细做优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选址选线工作
3.联合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策划选址选线工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联合参与选址选线工作,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及时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可研编制单位提供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红线、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等有关资料。在联合选址选线工作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可通过建立专家库,邀请专家对选址选线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提出建设性意见。交通项目涉及架设桥梁,架空的桥梁桥面垂直阴影部分用地按原地类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就可行性组织初步论证。(具体联合选址选线程序详见附件)
三、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
4.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范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须符合《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 ( 自然资发〔2022〕129号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 ( 国土资规〔2017〕10号
)等文件允许的占用范围。
5.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踏勘论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需进行踏勘论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进行踏勘论证的除外。用地预审阶段,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选线阶段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意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可以不再组织踏勘论证;用地审批前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审批踏勘论证,仍按照《
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6.强化补充耕地指标保障。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县主体责任,加快实施2022年度耕地垦造任务,积极推动补充耕地项目整改,不断扩充补充耕地指标库。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可通过“土地超市”购买指标、申请国家统筹指标或承诺(符合国家承诺条件)等方式解决。水利项目(淹没区)等项目占用耕地可采取“进出平衡”方式补足耕地,“进出平衡”方式补足的耕地开垦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并纳入项目预算。“进出平衡”方式补足耕地的,开垦费用标准参照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由项目业主和相应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并由项目业主向相应市县政府足额缴交。用地批文经确认失效、撤销或调整(含撤销部分用地批准行为、修改用地批文情况)的,可释放此前批准用地时因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四、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
7.优化项目用地节地评价。按照规定需要办理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在用地预审阶段开展节地评价;直接办理农转用征收的,在农转用征收阶段开展节地评价。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在选址选线阶段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已通过节地评价或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项目,在用地预审或农转用征收审批阶段,项目用地规模调增比例未超过10%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节地评价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组织专家论证。新建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间距超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由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经论证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后,可作为用地预审或农转用征收审查依据。既有互通立交间距超过规定,需扩建的,无需开展节地评价。
8.明确节地评价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范围。用地面积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或者没有土地使用标准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难以判断用地是否节约集约的建设项目,应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节地评价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1)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2)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3)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4)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5)涉密工程用地;(6)小型工程用地;(7)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8)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用地。
五、规范相关项目用地地类
9.明确桥梁用地地类。交通项目中的架桥用地,按照以下规定认定用地地类:(1)桥梁横跨河流、水库等水面的,水面部分按原地类管理,不按照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2)桥梁占压地面的桥墩部分按建设用地认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