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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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市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监管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
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活动中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公示、推送等运用指导。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经纪协会)应加强住房租赁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协会成员签订“诚信自律承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信息、备案情况、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等。
第七条 守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服务活动获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经纪协会表彰的信息;
(二) 参与慈善救助和社会公益等捐赠活动的信息;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住房租赁行业调研,且调研成果被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采用的信息;
(四)市、区房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房管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信息;
(二)市、区房管部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三)经市、区房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访投诉、媒体反映违规行为信息;
(四)市、区房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上传。
守信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在守信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将相关资料填报上传。
失信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采集,其中行政处罚类信息应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采集失信信息时,需同时将相关资料上传服务平台,其中包括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 区房管部门在采集失信信息时,应书面告知住房租赁企业。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拟采集的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向区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区房管部门应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拟采集的失信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经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拟采集的失信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的,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调整而导致失信信息变更的,由区房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撤销或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