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6日

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
省农委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农田水利工程维修、道路修建(含集体管理的水库进库道路)、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农村供水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方案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的筹资筹劳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方案,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筹资筹劳数额实行上限控制。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自治州筹资按现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筹资按现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涉及村的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无异议后在农民负担监督登记簿上登记。农民负担监督登记簿,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各市(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登记簿上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