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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以下简称城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引导。政府倡导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治理原则。

  第五条部门联动。宜昌市城管委对城区的餐厨垃圾进行行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保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运行。

  第六条全程监管。餐厨垃圾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和后续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七条市场化运作。对城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采取集中处置、行业监管模式,实行特许经营。

  第八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主管部门要对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回应。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市城管委是城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餐厨垃圾管理的宣传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编制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二)组织城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检查考核,对管理效果进行评估;

  (三)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督促各区及职能部门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负责组织协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突发事件;

  (六)负责受理对餐厨垃圾管理相关问题的投诉。

  第十条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及处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辖区有关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

  (三)负责建立辖区内企业和单位餐厨垃圾的信息台账,并纳入智慧城管信息库备案;

  (四)配合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与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监督协议有效实施;

  (五)负责查处辖区内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六)负责组织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餐厨垃圾处置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重要内容,突出其权重;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品油的行为;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进行销售以及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行为;引导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三)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和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废弃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农业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与餐厨垃圾非法收运联合执法,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六)市商务部门:负责倡导餐饮企业改进食材加工工艺、促进源头减量,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七)市质监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

  (八)市财政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价格成本监测工作;将财政补贴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保障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正常开展;会同市城管委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九)餐饮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规范行业管理,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城管委核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对餐厨垃圾产生的企业和单位实行“一表、一协议”的管理。

  (一)“一表”即《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基本信息和餐厨垃圾产生处理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是相关信息采集的重要依据。

  (二)“一协议”即《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双方责任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等。该《协议》须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基本信息和餐厨垃圾产生处理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对《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基本信息和餐厨垃圾产生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委备案。

  第十五条运行台账管理。

  (一)运行台账分为收集运输台账和处置运行台账。收集运输台账由各区城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共同使用,处置运行台账由市城管委、特许经营企业共同使用。

  (二)收集运输台帐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垃圾的产出量、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名称、收集运输时间、收集车牌号、装车重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以及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人员的签名。

  (三)处理运行台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进入餐厨垃圾处理厂的餐厨垃圾总量、实际完成处理量,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具体名称、品种、产品销售量及被使用的情况,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剩余物料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最终处置情况等,同时应有餐厨垃圾处理部门当日值班负责人的签名。

  (四)运行台账的保存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五)市城管委不定期对台帐记录等资料和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实,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资质条件与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辖区城管部门如实备案,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