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发改投资字〔2023〕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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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委(经发局),市属国有企业:
为巩固提升“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专项整治成果,规范全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包括平台公司)项目管理,进一步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决策要科学
1.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各地、各单位、各企业研究确定项目时,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坚持量力而行,严禁上马超出同级财政承受能力、超出行业建设正常标准、超出生态资源承载能力、违背城市发展规律、背离人民群众意愿的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街区亮化、园林绿化、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及其他各类“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禁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大干快上造成“半拉子工程”。
2.全面准确把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有企业(包括平台公司)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全程全面管理。
3.全面落实科学决策程序。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投资项目要严格落实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项目,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积极采纳吸收,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二、项目审批要规范
4.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各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的合规性、可行性,确保建设规模合理、技术方案可行,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国有企业(包括平台公司)投资项目,要对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能政策等充分论证,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实施。各项目单位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和《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为指导,重点对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方案、运营方案、投融资与财务方案、影响效果分析、风险管控方案等“七个维度”研究分析,做到项目建设必要、方案可行、风险可控。
5.分类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2〕214号)规定适用简化审批流程的情形外,其他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在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并要求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需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意见的,须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根据项目需要,取得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审查等意见,注重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功能定位、军事用地等管控措施的有效衔接。国有企业(包括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要按照《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要求,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不得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搞变通钻空子指定所属国有企业(含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6.强化项目概算管控。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各企业要督促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概算调整应当严格按照《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