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15〕38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宜府发〔2015〕24号),加快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维护我市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困难企业债权银行之间的统筹协调,建立贷款主办行、银行债务牵头行制度,完善目标考核办法,定期梳理上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度。(责任单位:宜昌银监分局、市银行业协会)。
二、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作为本地区金融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重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