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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洪府办发〔2023〕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昌供电公司,市政公用集团:

《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型公寓的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旅馆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类用地性质的用地内建设的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旅馆建筑,其产权年限为40年,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用途为旅馆用地,房屋用途为商业。

第四条 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旅馆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类用地性质的用地在出让时,因地制宜、逐宗界定,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设置服务型公寓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服务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5.0米,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设计,不得设置各式外挑空间,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

第六条 服务型公寓设计应满足《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及《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要求,其标准间需保证基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