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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0日



  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 中编办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保障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两类(统称为“辅警”)。

  新增编制外辅警人员统称为劳动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简称合同制警员。合同制警员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原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直接转为合同制警员。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烈士评定的审查核实工作,对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落实烈士褒扬及遗属抚恤等工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辅警经费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或协助公安机关科学开展辅警人员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条 辅警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辅警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六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人民警察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辅助工作;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辅警享受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认真履职,文明执勤,接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的核定应遵循“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辅警规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提出新增编制外辅警用人额度,经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新批准的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用人计划,与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安机关根据经批准的辅警用人计划组织开展招聘。

  第十三条 辅警招聘工作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经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以上,身心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勤务辅警一般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一般应具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六条 新增辅警招聘原则上参照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方式和程序进行,对专业性较强或需具备特殊技能的岗位,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调整程序或简化程序(测试专业技能)单独组织招聘。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在政府审批的新增编制外辅警用人额度外自行组织招聘或聘用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聘用的新增编制外辅警,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