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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环资〔2012〕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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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7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跨部门重大财政项目资金整合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2]17号)关于整合现有部分省级专项资金,设立省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所涉各项资金的具体用途除因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外,原则上不作调整,仍按已确定方向分配使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部门)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统筹安排,避免资金交叉分配和重复安排,切实发挥资金效益;重点支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与中央资金配套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项目以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要严格限制项目个数,确保重大项目资金需求。

二、支持范围

(一)“两型”社会建设。重点用于支持各市(州)、县(市、区)“两型”社会建设,对相关指标考核完成情况较好的地方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

(二)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综合整治;河流、湖泊、水库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城市生态景观、公共绿地建设及空气质量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建设。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淘汰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和生产线。主要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

(四)节约能源。重点用于支持省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国家安排我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省级配套;国家安排我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机构核查费用以及省政府对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市(州)政府的奖励支出。

(五)低碳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低碳试点城市(县)、园区、社区等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碳交易体系建设、低碳技术研发、低碳发展规划编制、低碳领域基础研究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等。

(六)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项目建设。

(七)建筑节能。重点用于支持低能耗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