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7〕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现将《宜昌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1日
宜昌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采 用公开报名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中择优选拔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调配行为。
第三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遴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应坚持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范围内进行原则,坚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原则。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可以不经遴选直接考核调入:
(一)市直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市直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横向调动或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四)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且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六)从县市区调入市直事业单位任正副科长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六条 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开遴选工作方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遴选条件:
(一)参加遴选人员所在单位与遴选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两年及以上事业单位(公务员)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拟遴选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在符合遴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遴选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与遴选岗位无关条款。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试用期内的新招聘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一 条 公开遴选应按申报遴选用编计划、拟定遴选方案、发布遴选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核、公示遴选名单、办理调动等程序进行。申报遴选用编计划由市委编办初审汇总,报分管编办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遴选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拟定具体遴选方案(方案包括遴选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遴选方案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内容应包括:遴选岗位名称、人数、专业证件、材料;考试科目、方法、时间和地点;遴选程序;监督人员;遴选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各岗位遴选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