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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清洁,根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垃圾排放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居民装修垃圾)。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建筑垃圾排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市城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排放前,持规定文件和有效资料向市城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联合审查申请资料后,市城建主管部门组织市容管理机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勘查、审核。市容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及确定排放地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额度;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市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各机构审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事项及结果通报市行政执法部门,由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排渣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四有”防护措施(即有清洗设施、有硬覆盖、有围挡、有减速带),并设专人清扫,防止车辆碾带泥土污染破坏城市道路。

第八条  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在排渣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许可公示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排放地点、排放路线、排放周期、排放时间段、排放种类、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