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办法》经七届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3日
(联系电话:88270792)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减轻潜水活动造成的珊瑚礁生态损失,修复受损珊瑚礁生态系统,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管辖海域内,经营潜水活动造成的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珊瑚礁生态损失的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社会公平和用海者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及修复的管理工作。涉及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应征求市林业局和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意见。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及其他涉海管理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一)修复前珊瑚及其他生物资源损失费用;
(二)修复前珊瑚礁盘损失费用;
(三)修复前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四)为确定珊瑚礁生态损失的性质、范围、程度而支出的调查、评价、专业咨询及其他合理费用。
(五)为确定珊瑚礁生态修复的效果而支出的跟踪监测、评价、专业咨询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用海者申请在珊瑚礁海域开展潜水活动前,应开展生态现状调查与生态资本评价,作为评估潜水活动造成珊瑚礁生态损失和核算补偿资金的基准。
第八条 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评估按照《
三亚市用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评估方法》进行,按照国家标准《(GB/T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专章论述。
第九条 珊瑚礁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数额按照评价报告中珊瑚礁生态损失评估值确定,补偿资金数额应当不少于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数额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议阶段核定,由市生态环境局代表、用海者代表、评价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长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破坏珊瑚礁的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举报、通报后,应当责成用海者委托具有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价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技术单位调查评估生态损失,编写生态损失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核定补偿资金数额,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表、用海者代表、评价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长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用海者应每三年开展一次潜水用海区珊瑚礁生态调查与损失评估,作为核定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数额和生态修复资金数额的依据,并作为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和开展修复验收的基准。
第十二条 采用生态修复方式补偿珊瑚礁生态损失。修复资金总数额应当不少于生态损失补偿资金数额。鼓励用海者投入更多资金开展生态修复,增强珊瑚礁生态系统健康水平和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 用海者应当负责编制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珊瑚礁生态修复方案,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技术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评审,并通知用海者参加。
第十四条 珊瑚礁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评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办法相关内容制定。
第十五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珊瑚礁生态修复方案作为对生态修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首次技术评审未通过的珊瑚礁生态修复方案,用海者应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修复方案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新的修复方案申请复审。
对首次技术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用海者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审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抽取其他专家并组织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的,用海者应当按照首次技术审查意见和复审意见对珊瑚礁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实质修改,提交新的修复方案申请技术审查,直至通过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生态修复方案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修复方案的编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用海项目环评报告书、珊瑚礁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评审会议审查意见等)
(二)用海海域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状况
(三)用海活动情况;
(四)用海活动环境影响和生态损失情况;
(五)主要修复工作任务;
(六)预期修复效果;
(七)验收指标(包括修复工作任务指标和修复效果指标);
(八)修复资金预算;
(九)生态修复工作进度安排;
(十)保障措施(包括修复工作实施单位、技术单位、监督检查单位、修复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生态修复验收指标应当同时达到如下要求:修复的珊瑚礁面积不低于受损珊瑚礁面积的2倍,种植的造礁石珊瑚棵数不少于受损造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