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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规〔20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2011年12月28日

  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行为,确保招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0〕92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为基础,在岗位空缺或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准增设的岗位内,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政府监督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及配套细则,对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核准市级各部门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在本级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承担本部门或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应聘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在上报招聘方案时,应拟定每个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因行业、专业或岗位需要,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方案中说明,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因人设置特定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报名: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拟定上报招聘工作方案;

  (二)人社部门核准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笔试、面试或考核);

  (六)体检;

  (七)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组织考核;

  (八)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九)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短)缺人才及特殊人才(如省管以上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等),经人社部门同意,可采取

  面试与考核相结合,按照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

  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博士学位人员的家属进入同一单位,经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面试及考核合格者,报人社部门同意,原则上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乡镇或处于偏远地区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招聘条件和招聘方案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报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聘岗位申报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或经核准增设的岗位内,编制招聘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条件等。

  第十四条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直接报市人社局核准;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市人社局核准。

  各县(市区)的招聘工作方案,由县(市区)人社局在实施前报市人社局核准。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本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本单位的网站正式发布,同时还可采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招聘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与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一致。招聘方案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招聘单位应提出具体更改内容及理由,报主管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同意后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及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每半年集中举行一次。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单独招聘工作人员的,原则上可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社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应聘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不得低于招聘人数的3倍(县市区可适当放宽报考比例,但不得低于2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考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报经本级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也可在符合报考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聘者意愿,从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中进行调剂,或核减、取消该招聘岗位;对少数特殊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核准方案的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报考人员比例,但应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报名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按招聘方案发布的报考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报名结束后两天内,用人单位应填报统一格式的《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考试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面试主要测试其在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方面对岗位要求的适应程度,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需要增加专业能力或操作技能测试等内容。

  第二十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其他相关知识。专业科目内容主要涉及专业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知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中所占比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公共科目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二十一条笔试考务工作由人社部门委托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或由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工作按《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细则(试行)》执行。笔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面试在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实施。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也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采取现场专业答辩、情景模拟测试、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考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工作按照《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执行。面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对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须在招聘方案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面试设考官组,一般由7-9人组成,主要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选派的考官组成。人社部门选派的考官具体人选从考官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在考官组成人员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超过一组考官数量的二分之一。面试主考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同一岗位的面试工作由同一面试考官小组负责完成。面试考官职责及要求按照《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以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测算的综合成绩为准。在测算考生综合成绩时,原则上笔试成绩所占比重不低于40%,面试成绩所占比重不高于60%。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人社部门负责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面试考官库,不断提高考官职业化水平。面试考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和保密工作纪律,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考生考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由高分至低分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职数,按每个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并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招聘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体检应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用人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招聘资格条件,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资格复审,然后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观念以及应聘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