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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市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市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