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0-04-28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090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090号——《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邮政设施,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以及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阅报栏、接收邮件的信报箱(间、群)。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邮政企业根据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受托范围内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土地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邮政企业应当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编制本区域邮政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五条 建设住宅小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或者对旧城区实施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邮政企业对配套建设邮政设施的意见。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按照方便群众用邮的原则,在城镇主要街道、人口密集区、繁华地段等设置分支机构和邮亭、邮政报刊亭、阅报栏、邮筒等邮政设施,逐步完善邮政服务点。
第七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建设邮政设施,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选址定点、审批办证方面给予便利,所需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划拨使用手续。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地面层配套设置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等信报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必须将信报收发设施列入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信报接收设施,保证设施质量。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报接收设施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对没有按前款规定设置信报收发设施或设置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补建合格后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没有按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等信报收发设施的,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补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邮政企业商房屋产权人补建。
第十条 配套设置或补建信报收发设施后,信报接收人应当到所在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投递通行条件及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的,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安排投递。
邮件接受人的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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