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8〕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状况有了很大改善,残疾人体育工作也不断发展,我省残疾人运动员在国际、国内赛事中多次获得好成绩,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在一些地区开展较好。但是,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薄弱,特别是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广大残疾人的需求。2008年我国将举办北京残奥会,这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体育工作,推进残疾人体育运动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体育对于展示残疾人体育才华,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在全社会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良好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三)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思想,激励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四)残疾人体育是我国向世界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彰显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重要舞台。
(五)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对于提高残疾人身体素质,实现“平等、参与、共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贵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
(六)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总体要求,根据残疾人特点,各级残联、体育、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要组织残疾人广泛开展自强健身活动。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开发、推广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经常举办残疾人体育活动。
建立完善省和市(州、地)及县(市、区)残疾人体育协会,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协会工作,发挥各级体育协会的作用。
(七)各级残联、体育部门要指导、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体育设施,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
(八)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各类学校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日常体育活动。学校体育测试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殊情况,体现人文关怀。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应配备从事残疾人体育的干部。
(九)各级财政要切实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保证残疾人体育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十)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体育项目,引导农村残疾人参加自强健身体育活动。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残疾人体育项目。
(十一)发挥残疾人体育赛事对残疾人体育活动的推动作用,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比赛,积极组织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省级每年举办1—2次残疾人单项锦标赛,每4年举办1次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市(州、地)、县(市、区)两级参照施行。
三、加强残疾人体育队伍建设
(十二)要建立一支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和管理者队伍,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州、地)、县(市、区)两级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向上输送,省级积极指导、精选优育,形成残疾人运动员梯队结构。市(州、地)、县(市、区)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工作,切实增加投入,改善选拔、训练条件,保持适度的选拔、训练规模。
(十三)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养工作。建立省内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信息库;举办残疾人体育培训班,积极组织推荐人员参加国际、国内各种残疾人体育业务学习。
(十四)各级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上获得金牌,为我省残疾人体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