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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避雷设施、排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住建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包括: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本办法施行后,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1.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200元,其中业主交存50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150元(含电梯专项70元);

2.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130元,其中业主交存50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80元;

3.地下建筑物及不共用公共电梯的房屋按无电梯房屋标准交存。

(二)1998年7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业主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的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6元的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20%的标准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变化情况,经测算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进行房屋预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购房合同网上备案前,按照预测绘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同时代交开发项目涉及的业主应交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按照最终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和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维修资金决算。

进行现房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后30日内、房屋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维修资金,同时代交开发项目涉及的业主应交维修资金。

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其应交维修资金部分。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在办理房屋产权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维修资金专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维修资金交存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其中的50%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另外50%按栋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栋设分户账;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

第十二条  设立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将维修资金利息的增值部分和除公有住房外的房屋灭失后无法退返的维修资金作为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审核费及应急维修费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可用于补充业主分户账利息余额。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按照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时续筹。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维修资金续交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使用维修资金的,由受益的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房屋,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分摊;

(四)已售出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尚未售出且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和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10年内的维修项目,应使用维修资金利息实施;保修期满后10年外的维修项目,维修资金账户利息余额不足的,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维修资金原始本金2%的比例提取使用。

维修资金本金应按照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业主的顺序使用。

实施应急维修项目使用维修资金,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划转使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业主大会,并对业主大会决议及年度维修计划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签章确认;工程竣工后,负责参与工程验收,并对工程认定的相关验收材料进行签章确认;负责对维修资金开户、资金划转使用、分摊结算、计划调整的上报材料进行签章确认;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负责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维修资金划转使用工作;负责维修资金开户、资金划转使用、分摊结算、计划调整上报材料的备案。

住建中心负责对维修资金开户、资金划转使用、分摊结算、计划调整的上报材料进行资金和要件审查;负责维修资金开户、资金划转使用、分摊结算、计划调整的实施。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先按照下列程序开立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维修资金开户申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签章确认。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或维修单位申请开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有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开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无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含零散楼栋和多产权住宅小区等),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组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或维修单位申请开户。

(二)申请人持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的有关材料到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开户备案。

(三)申请人持经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材料到住建中心开户。

第二十一条  已开户的住宅小区申请维修资金划转使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维修资金申请开户单位制定年度维修计划。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组织召开),对年度维修计划进行讨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参加业主大会。年度维修计划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章确认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5日。

(三)年度维修计划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无物业服务人管理的住宅小区(含零散楼栋和多产权住宅小区等),社区居(村)委会为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的有关材料到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备案后,申请人登录住建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住建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住建中心办理划转年度工程款的70%。

第二十二条  完成维修项目的住宅小区申请维修资金结算分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认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组织〕,对维修工程的真实性及是否与维修计划相一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验收材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参与验收并对验收材料进行签章确认。申请人应当将《完成工程结算分摊明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5日。

(二)《完成工程结算分摊明细表》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签章确认。

(三)申请人持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有关材料到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后,申请人登录住建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结算分摊申报;住建中心审核通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