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2024〕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扎实做好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持续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加快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承接事项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武汉市国土空间规划(不含武汉市中心城区)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同步承接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三、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权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管理工作,履行承接的省自然资源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职能,规范受理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申请,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使用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等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批次用地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签批意见印发批准文件,做好审批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备案。
(二)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证据提供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并指导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要求,及时筹措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流程。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并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
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要求,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优化完善征地前社保调查及费用缴纳流程。
(五)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承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征前工作,组织开展用地报批资料组卷,履行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及公告、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规范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落实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足额预存征地补偿资金及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做好批准用地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并按属地原则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征前准备。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乡镇)负责,有关区级职能部门配合,进行动员部署,告知有关建设单位及被征地村集体(农场大队)征收转用准备情况,启动并规范开展征收转用前期工作。
(二)区级组卷。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重点对报批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征收范围、征地程序合法性、补偿安置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三)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区级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对报批材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