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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5日

  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质量,筑牢残疾人民生保障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 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和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南昌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南昌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七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八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九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