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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市监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武市监〔2023〕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标准化创新改革成果,加强武汉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及评审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评审、批准、发布、备案和复审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武汉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武汉市地方标准。

第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五条武汉市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武汉市行政区划代码“4201”和“/T”,再加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按照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标准评审、审批、发布和备案、标准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下列领域应当优先制定地方标准:

(一)围绕和服务全市中心工作、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和专项规划,亟需标准规范的领域;

(二)武汉标准体系建设中有明显缺漏和短板的领域;

(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四)市场机制作用不明显、又需规范的新兴领域。

第八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及各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发布年度地方标准立项指南,拟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向社会公开征集年度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第九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3-5年计划(见附件1),并在此基础上遴选本部门、本行业当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意见(见附件2)。职能交叉的项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标准草案或技术要求等标准主要内容以便标准立项查新,填写《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送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项目将要确定的技术指标、实验方法、技术路线等进行科学验证,对项目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标准的符合性、协调性及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的项目,需提供法定第三方的鉴定报告、试验(检验)报告或评估报告。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需明确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应吸收业内有影响力的机构或行业技术领先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原则上为2-3个,主要起草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需同时明确标准实施措施及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市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经论证拟立项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予以立项。经论证不符合立项条件及公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反馈。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予以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印发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归口部门、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和完成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制修订周期为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之日起18个月以内,逾期未完成且认为有必要继续的,由主要起草单位提出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延期的,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决定不予延期的,制修订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及时予以立项。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

(二)开放、透明、公平,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标准相协调。

(四)不得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对所制修订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可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没有对应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成立标准项目起草组,承担标准的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在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书面征求意见对象不少于15个,回收意见表不少于10份。征求意见时,应附《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3)等材料,并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视为无意见。对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依据。

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并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作必要的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第四章 标准评审

第十九条市地方标准评审工作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可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

起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后,应当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送审材料,包括《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阶段相关材料、验证报告等。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武汉市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见附件5)。

地方标准通过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后,由起草单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送市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送审材料规范性审查。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送审材料通过规范性审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组织完成地方标准评审;因重大复杂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和复核的,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评审具体工作由该标准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该标准涉及的管理、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评审组组成人员应遵循回避规定。评审组专家从“武汉市标准化专家库”中选取,标准起草组成员或与标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需要,也可特邀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但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50%。评审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为5~9人,推选组长1名,也可以增设副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评审质量,应在评审会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发送给评审组。

遇特殊情况,可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开展标准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形成评审意见:

(一)是否符合立项时的要求;

(二)是否围绕和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部署;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市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四)标准是否填补本市标准体系空白或与国家、行业及其他省市相应标准对比,技术要求是否有提升或扩展;

(五)技术路径是否可行,起草单位和人员是否具有代表性,所涉及的相关技术是否成熟,并已经过6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一个实践周期的实践验证;是否在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

(六)是否正确和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标准评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评审组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并将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记入《地方标准评审会意见》。评审未通过的,起草单位可按评审组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按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提请评审。

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评审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评审会意见,整理《武汉市地方标准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

《地方标准(报批稿)》在报批前,应将修改情况送交评审专家组组长复核并签字。



第五章 审批、发布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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