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31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 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 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分为四类:
(一)有害垃圾。指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 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指无污染的废纸、废旧纺织物、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优化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统筹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指导县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政策。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工作。配合研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置要求。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评估再生资源利用工作。督促商务单位、购物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设施,做好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市商务部门督促农贸市场等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行洁净农副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之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文体场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导星级宾馆、景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 进课堂等活动。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辖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财政政策。
市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审核发证、道路通行等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为。
市机关事务服务部门负责督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卫健、民政、科技、经信、邮政、军分区等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 委会,下同)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比照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开展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组织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组织无物业管理区域 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本小区垃圾收集点设施配备、业主垃圾分类准确投放、生活垃圾收集相关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规定,减少垃圾产生量,实施分类投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 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指标控制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标控制计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分类意识,普及分类知识,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条 鼓励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本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和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转运站和集散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公园、商 场、体育场馆、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滤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先行还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新建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 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本办 法施行半年内实现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理。鼓励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落实“限塑令”各项规定,倡导绿色低碳消费。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产品。
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餐饮服务场所、旅馆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和日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商务、生态环 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明确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城市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 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街头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港口、码头、客运 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责任: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
(二)建立管理平台、制度和统计台账,配备分类管理员和引导员。
(三)宣传、培训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行为。
(四)公告分类投放时间、地点,在投放点显著位置公布分类标准、指南、方法和图文资料。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对投放人不按要求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管理责任人履责情况实施监督。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设置收集容器,用颜色区分收集容器:有害垃圾为红色、可回收物为蓝色、 厨余垃圾为绿色、其他垃圾为灰色。收集容器外观印制或张贴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标识,并标明各类生活垃圾的清运主体、清运责任和监督管理等信息。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理的单位还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工作可由属地环卫作业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市场作业主体负责。
(二)其他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处理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有害垃圾;随时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每日定时采用桶换桶模式收集、运输厨余垃圾;每日清收、运输 其他垃圾。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应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由辖区城市管理部 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接收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要求收集、运输单位分拣;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四)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需要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用设备、车辆和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收混装混运或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对收集、运输车辆涂装分类标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同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四)及时复位收集容器,清扫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暂存场所,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设置有害垃圾分类标识、标牌,将有害垃圾定 期运输到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回收服务方式、价格等信息。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积分兑换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规范设置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业分拣中心、回收集散地,不得违法搭建、污染环境,不得挤占公共空间、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城市容貌,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生活。
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向商务部门报送回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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