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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4〕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明晰产权”为核心,赋权释能,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综合推进改革。

  突出重点。重点解决产权不明晰、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和管护经费不到位等问题。

  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到2017年,基本扭转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起适应我省省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明确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各类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1)型和小(2)型水库。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含机电提灌站和水轮泵站)、流量小于0.5立方米/秒的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含拦河坝等引水工程及配套渠道和渠系建筑物)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立方米(不含1000立方米)的Ⅳ、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的各类农村小型饮水安全工程。

  ——中小河流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小于100立方米每秒(不含100立方米)的水闸。

  三、主要任务

  (五)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以股份制方式共同所有。

  根据我省实际,除小(1)型水库、具有重要防洪功能的小(2)型水库和城镇堤防不得拍卖所有权外,其余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防汛抗旱调度等公益属性、保证原有功能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竞标拍卖方式明晰工程产权,不具备条件的,可单独竞标拍卖使用权、水权或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明确权属。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权属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依法承担管护责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及维修养护等。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权属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各级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工程管护经费;各县(市、区、特区)可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总投资中提取1%,用作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积极推进现有小型水利工程市场化,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所得资金原则上用于工程效益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其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两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多元投入,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及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对个人、集体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资配套改造和管护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