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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供销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供销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18〕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供销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曲靖市供销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曲发〔2016〕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供销合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组建,其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2017年—2020年每年预算安排资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收益提取的资金及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各级供销合作社上缴的资金以及其他金融、社会资本等投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整合资金参与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本基金以增强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经营服务组织等为农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根本目的,整合供销合作社、财政、金融和社会资本,为供销合作社传统行业并购重组、做大产业规模、实现转型升级提供融资平台,打造上下贯通的经营服务体系。

第四条  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三农、规范管理”的原则,主要在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封闭式运行。

第五条  依据当前基金属性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由曲靖市各级供销合作社、金融和社会资本负责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并按出资比例和有关约定承担出资人义务和享有出资人权利。



第二章  基金决策



第六条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投决会主任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基金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组成。投决会审定的投资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接受监督。

第七条  投决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批基金运行操作规程;

(二)确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批准基金投资项目、额度和投资方式;

(四)审定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以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从具备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中遴选确定,对基金出资人负责,承担和督促基金投、管、退等功能的实施。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以及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聘用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二)负责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调查,招引社会资本参与合作、投资;

(三)执行投决会的决定,与项目企业、合资(合作)方、担保方签订正式的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四)对基金使用单位进行投后管理。定期向投决会报告基金扶持项目进展和企业经营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五)按合同规定,协同合资(合作)方、担保方催收基金本金和利息;

(六)开展其他符合基金管理要求的活动。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入库工作,从项目库中筛选合格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管理公司依此填写《投资组审议项目送审表》一并提交投决会审议,投决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基金管理公司对公示期无异议项目,履行有关规定程序手续后进行投资。

第十条  基金的托管人为曲靖市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选择由投决会根据银行资信状况、提供的服务和托管基金资产的经验等进行遴选、确定。



第四章   基金投资方向和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重点为成长性好、诚信度高、能够带动行业发展的供销合作社各类全资企业、参控股企业。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领域重点是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及涉农领域,涵盖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农资、种业、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商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第十三条  基金先期投放重点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具备项目申报条件的各类全资、控股企业,优选投资效益好、周期短、流动快的企业。以后按基金发展趋势和有关政策要求,逐步适当扩展到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参股企业及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

第十四条  基金不得介入如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性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原则上只参股不控股。

第十六条  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经基金出资人同意,可延长2年。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股权的项目,以法人股方式投入,投入方式主要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