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力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在全省新建、改扩建一批殡仪馆,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三)任务分解。力争到2013年,所有县(市、区)实现殡仪公共服务全覆盖,实现集中治丧;到2015年,县(市、区)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全部划定为火化区,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60%的行政村建有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二、坚持推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生态殡葬“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

  (四)坚持推行集中治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便民为原则,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划定区域,建设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供群众开展文明治丧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渐完善殡仪服务规范,尽可能提供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群众开展治丧活动。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五)坚持推行遗体火化。各地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科学合理划分火化区和土葬区,加快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县城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应划定为火化区,并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凡火化区丧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其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推行火葬暂时有困难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要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集中治丧为重点,倡导文明祭奠,规范群众治丧行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制定推行火葬时限,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对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但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行生态环保殡葬,推广深埋不留坟头或树葬等遗体安葬方式。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及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和省道可视范围内安葬和建坟立碑。

  (六)坚持推行集中安葬。各地要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划定公墓建设点,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墓项目。要加大对公墓建设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方式兴建公共墓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并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利用荒山瘠地规划建设面对农村群众的公益性墓地,扶持村民自治组织在公益性墓地区域范围内开展植树造林,美化环境,改革农村传统丧葬习俗,推进农村先进殡葬文化理念的形成。加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骨灰堂(楼、塔),为实施骨灰寄存提供便民利民措施。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和其他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置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节地葬法。

  三、实施基本殡葬惠民政策

  (七)着力推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殡葬保障体系。一是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以城乡低保家庭、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运输、保存、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免费制度。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经营性公墓在规划建设中,要为困难群众建设以树葬、草坪葬、花葬和卧碑葬等节地葬法为主要内容的价格低廉的墓穴、墓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3—5年内针对节地葬法给予奖励支持或减免遗体接运、存放、火化费用等激励措施。三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火化区辖区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八)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要加大投入,完善格局。建立并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对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政府监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要以民为本、提升服务。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便民服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以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做到明白消费和自主选择。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行服务质量问责制。

  四、依法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九)规范审批。公墓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公墓建设用地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的经营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含林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墓墓穴、墓位占地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建超面积大墓和建亭台楼阁、雕龙画凤的豪华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方,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已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政府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鼓励节地合葬方式,除必要的人工费用外,不得以合葬为由增加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十)严格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强化以年检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公墓,严禁在建设期内未经验收预售公墓。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家庭成员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规范公墓建设面积、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城乡骨灰安放(葬)设施坚持政府投入和公益性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殡葬管理体制

  (十一)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的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滥埋乱葬,加强殡葬行业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设施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物价部门要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