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赣农字〔20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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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村账乡代理”。实行“村账乡代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必须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现阶段确实难以做到的,也必须以村为单位分账核算。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加强档案管理,以村为单位,归类造册、妥善保存;在业务上必须接受乡镇及以上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强化审计监督的基础上,指导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恢复村会计设置。县级政府要统一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操作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由县农业部门监制的会计记账凭证、账簿、自制票据和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县级农经部门要制定账簿、票据管理制度,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使用。
二、落实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理财人员在村级组织换届后进行调整,必须具备财会、管理知识,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
三、完善财务公开。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要求,全面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逐项逐笔公开征地补偿费、集体收益等;全程公开村级组织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网络、电子屏等形式进行公开。要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公开难、监督难等问题,各地要不断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方式。
四、强化审计监督。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为农业部门履职、开展审计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依托农经部门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指定具体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并享受同级国家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同等待遇。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积极开展部门联合审计、乡镇交叉互审,涉及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也可引入社会中介审计。拓展审计覆盖面,加强村小组财务审计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后成立的经济实体的审计工作。抓好村干部经济责任、农民负担、征地补偿费、集体公益项目等村级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辖区内村级组织的年抽查审计面不少于5%,乡镇级年审计面不少于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农业厅统一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员上岗证。强化乡(镇)、村干部问责机制,落实审计责任追究,县级农业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研究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立法进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五、健全网络监管。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行会计电算化,乡镇代理机构必须在2016年前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加快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网络监管平台,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网,融合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流程管理、报表分析、预警提醒、网络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监管系统。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信息共享。已建成网络监管平台的设区市,要抓紧与省级网络监管平台对接;未建的必须在2016年前建成并纳入省级网络监管平台。纪委牵头建立的网络监管平台移交到农业部门后,农业部门要及时与软件开发商签订日常维护协议,市、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项维护经费,确保网络监管平台正常运行。对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对接进程较慢地方,省里将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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