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9〕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与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7〕2号)、《
加快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8〕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南昌市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市、县(区))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南昌市市、县(区)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南昌市市、县(区)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开放,是指南昌市市、县(区)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平台建设】 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和开放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包含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数据共享门户、交换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等;数据开放平台包括数据开放门户。
第五条【原则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以“网上审批全覆盖、信息孤岛全打通、数据资源全共享”为工作总要求,以“资源整合、功能融合、力量协同”为工作理念,遵循无条件归集、有条件使用、一数一源、统一交换、无偿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职责分工】 南昌市大数据与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做好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市经济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为全市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做好技术支撑。
各政务部门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管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各县(区)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管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资源目录
第七条【资源目录】 南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统一要求,制定《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以下简称《编制规范》)。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编制规范》的要求,梳理编制本部门的资源目录,并建立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各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全市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发布的《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照《南昌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各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汇总后,形成南昌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责任清单,明确各政务部门共享和开放责任。
各级政务部门获取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须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获取。省、市、县(区)政务信息资源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进行目录同步和数据共享。
第八条【资源目录属性】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所拥有的数据资源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选择不可向社会公众开放,则该数据资源归入数据共享门户,形成共享目录;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选择可向社会公众开放,则该数据资源归入数据开放门户,形成开放目录,所有开放的数据资源默认为无条件共享的数据资源。
第九条【资源目录修改】 涉及资源目录的更新与删除,数据提供部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数据使用部门,以免影响数据使用部门的业务应用。并需通过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新发布。
数据使用部门对现有资源目录或数据内容等有疑义或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反馈给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条【数据共享门户】 数据共享门户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的门户,主要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检索查询、申请订阅等服务,是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数据共享的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目录分类】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无需提供共享使用申请即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部门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上直接获取的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政务部门将所拥有的数据资源归类为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或有条件共享类中不予共享的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数据共享模式】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将部门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已建设县(区)级平台的政府,必须符合全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市、县(区)两级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各级政务部门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性质和特点,可选择采用库表、文件、服务接口等方式提供共享。采用服务接口方式提供资源,则应按照相关接口标准规范生成服务接口,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挂接服务接口,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用方法。
第十三条【数据共享要求】 南昌市大数据管理实行“云长制”,各政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云长”,“云长”负责协调本部门的资源申请以及审核。所有涉及共享的数据资源都必须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及审核,各政务部门信息系统间不再直接提供数据资源。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数据使用部门申请资源时,应当提供使用用途和信息系统名称等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线上申请流程】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使用部门可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使用部门应通过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规范性检查,再将申请转给数据提供部门。数据提供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共享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答复意见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对答复不予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数据使用部门在申请上级政务信息资源时,先向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再由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向上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线下申请流程】 原则上不提倡线下申请,当数据提供部门确实需要纸质申请材料,应当在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注册目录时,详细说明线下申请方式和时限。数据使用部门按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进行线下申请。
第十六条【整体授权申请】 当上级某类数据资源被多个部门提出共享申请,由本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进行汇总,统一向上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提出整体授权申请。上级共享和开放平台管理单位进行规范性检查后转交至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使用限制】 各级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数据资源仅限于本部门履行职责时使用。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授权,数据使用部门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加工、转化或另作他用,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及其他商业用途。数据使用部门应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十八条【数据开放门户】 数据开放门户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服务。
第十九条【数据开放要求】 数据开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