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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