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九府厅发〔2018〕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4号 )规定,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九江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九办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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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九江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打造长江“最美岸线”,促进我市港口绿色、有序发展,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7〕144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港口总体规划
《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于2017年12月21日获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港口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岸线必须严格执行《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港口项目建设除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还要和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严禁在港口规划区外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沿江各县(市、区)在《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框架内,做好港区规划港口岸线及临港腹地1000米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使港口项目、港口物流园、港口集疏运通道、物流配送中心、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有效衔接。控规未出台前,原则上不批建港口项目。《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中的港口用地不得用作工业用地等其它用途。
二、有效保护科学利用港口岸线
长江港口岸线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我市沿江港口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载体,开发利用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远近结合、集约利用、合理开发。
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岸线审批,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岸线申请,必须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
严格审查港口岸线利用方案,杜绝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码头后方陆域或厂区陆域应与申请使用的岸线相对应,尽量纵向布置,不得影响相邻岸线今后开发利用,严禁通过占用陆域变相占用港口岸线。港口岸线应连片开发布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按项目建设周期合理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分期实施项目应分期申请,避免岸线资源多占少用。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再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岸线的相关审批手续。
三、加强岸线使用监督
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港口、海事、航道、水利、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岸线开发利用情况,发现问题,按《九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及责任追究办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送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市长江岸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督促港口岸线使用人按港口岸线批准的性质、用途、使用范围和建设时限建设、运营,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海事管理机构对未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施工图设计批复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项目,禁止船舶靠泊项目码头作业。
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许可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回其港口岸线使用权。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说明其正当理由并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四、规范临时使用岸线行为
严格临时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应符合港口规划,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将临时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文件报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临时港口岸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