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自然资发〔2023〕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 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5年1月17日》规定,继续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8-31 终止时间: 2028-08-31
各城区分局(服务),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2018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 952-2014)以及《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8月31日
襄阳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2018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 952-2014)以及《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项目内拟建建筑对用地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已建、在建或待建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情况;
(二)拟建项目周边已建、在建或待建的建筑对项目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情况;
(三)拟建项目内新建建筑之间日照遮挡情况。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并出具《日照分析报告》,为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提供技术依据的工作。
第四条 日照分析计算应使用通过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资质或建筑工程城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五条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有日照要求或对周边造成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部门申报时,应当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在建筑方案征求意见时一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日照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及项目现状;
(二)项目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结论。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包括图纸和附件两部分:
(一)日照分析图应提供纸质和 DWG文件各 1 份;
(二)附件包含委托方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剖图以及其他资料(盖委托方章)。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拟建建筑设计图纸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地形图。
(三)地形图资料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可委托第三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进行抽查复核。
当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第三方复核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一) 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复议、诉讼的;
(二)其他对日照分析结论存疑的。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日照复核单位。复核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基础资料,对日照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二)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模型;
(三)日照计算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件的准确性、一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一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错误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复核单位应对复核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复核结果错误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建设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复核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进行公示、约谈等约束措施。
(一)日照分析结论涉嫌造假的;
(二)使用未经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的;
(三)日照分析专业负责人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图纸与归档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五)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六)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附件的纸质及电子文档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同时符合《襄阳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襄阳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2.襄阳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31日
前 言
本规则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 952-2014)以及《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设工程篇)和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结合襄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分六章,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计算范围与相关资料要求、计算参数与标准、计算建模与方法、分析报告。本次明确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明确了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和重要计算参数;
2.明确了各类建筑日照分析基准面,具有可操作性;
3.明确了旧城区住宅日照标准;
4.规范了日照分析报告的格式。
目 录
1总则....................................................................................................3
2 术语....................................................................................................4
3 计算范围与相关资料要求............................................................... 6
3.1被遮挡范围与遮挡范围.................................................................6
3.2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
4计算参数与标准................................................................................8
4.1计算参数.........................................................................................8
4.2日照标准.........................................................................................9
5计算建模与方法...............................................................................11
5.1建筑建模........................................................................................11
5.2日照分析要素................................................................................11
5.3日照计算基准面............................................................................12
5.4 日照分析方法................................................................................14
6 日照分析报告内容要求...................................................................14
6.1文本................................................................................................14
6.2图纸................................................................................................15条文说明...............................................................................................16
引用标准名录.......................................................................................22
1总则
1.0.1【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镇居民日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 952-2014)以及《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工程篇),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工作除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其他相
关标准的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襄阳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项目内拟建建筑对用地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已建、在建或待建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情况;
(二)拟建项目周边已建、在建或待建的建筑对项目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情况;
(三)拟建项目内新建建筑之间日照遮挡情况。
1.0.3 【计算流程】建筑日照分析的完整过程应包括:踏勘现场、整理数据资料、建立几何模型、确定计算参数、确定计算方法、计算操作、书写计算报告、校审计算报告、归档数据。
2术语
2.0.1 【日照分析】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受委托机构对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2.0.2【日照标准日】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如大寒日、冬至日。
2.0.3 【有效时间带】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及高度角、太阳辐射强度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用真太阳时表示。
2.0.4【日照基准年】建筑日照计算中所采用的相关太阳数据的取值年份。
2.0.5【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所分析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
2.0.6【被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现状和拟建建筑(场地)。
2.0.7【建模】为计算建筑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建立几何模型并确立空间位置关系的工作。
2.0.8【日照基准面】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
2.0.9【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区常住人口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2.0.10【真太阳时】太阳视圆面中心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这个时间系统称为真太阳时。
2.0.11【采样点】被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
2.0.12【采样点间距】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段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2.0.13【时间间隔】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间带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2.0.14【城市更新】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3计算范围与相关资料要求
3.1 被遮挡范围与遮挡范围
3.1.1【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范围】
北侧为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的扇形阴影区域;东面、西面为建筑向外各60米。当建筑超过一栋时,其计算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合集。(附图1)
3.1.2【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范围】
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以各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时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为边界,南面为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80m半径的扇形阴影区域。在此范围内确定的建筑,60m范围以内的建筑全部确定为遮挡建筑,60m至180m范圈内20层以上的建筑确定为遮挡建筑;东面、西面为建筑向外各60m。当建筑超过一栋时,其计算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合集。(附图2)
3.1.3【遮挡部分建筑范围的确定】
扇形区域覆盖的范围超过该建筑物建筑轮廓的2/3时,该建筑应整体纳入分析范围;扇形区域覆盖的范围不足该栋建筑轮廓的2/3时,应按实际情况以户为单元纳入分析范围。
附图1
附图2
3.2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3.2.1 所有建筑日照影响范围内的1:500电子地形图,电子地形图应采用CGCS2000坐标系。
3.2.2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等DWG格式电子资料(需附有地形标高、±0.00 处绝对标高等具体技术参数)。
3.2.3 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现状地形图和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
3.2.4 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现状地形图和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
3.2.5已确定纳入建筑日照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及相关电子资料,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3.2.6拟建项目周边现状建筑应根据其建筑性质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建筑现状使用性质与登记使用性质不一致时,以登记使用性质为准。
4计算参数与标准
4.1 计算参数
4.1.1 【软件认定】计算软件应使用通过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
4.1.2 【日照分析参数】
地理位置:(襄阳市区)东经112.144°,北纬32.033°;
建筑气候分区:第三气候区;
有效日照时段: 8:00—16:00(大寒日)
9:00—15:00(冬至日);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
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不宜大于1分钟;
时间统计方式:日照计算的时间表达方式应为真太阳时,时间段可以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最小扫掠角:不应小于5°;
采样点间距:窗户,一般应取0.3~0.6米;建筑,一般应取0.6~1.0米;场地,一般应取1.0~5.0米;
满窗设置:窗户左右两端同时获得日照为满窗
4.2 日照标准
4.2.1【分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 包括:老年人居住用房、幼儿园、托儿所、 中小学、医院、疗养院。各类建筑日照时间均为累积计算的满窗日照时间。
4.2.2【住宅日照标准】
4.2.2.1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4.2.2.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4.2.3【旧城区住宅日照标准】
4.2.3.1旧城区内新建项目属于棚改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自身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为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既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住宅建筑原本未满足日照标准时,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4.2.3.2旧城区内其他新建项目自身规划住宅建筑及周边现状建筑均按照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执行(当周边既有住宅建筑原本未满足大寒日2.00小时日照标准时,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4.2.4 老年人居住用房日照不应低于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4.2.5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h的日照标准。
4.2.6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不应低于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4.2.7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h,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2.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要求。
4.2.9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
4.2.10【特殊情况说明】
4.2.10.1民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独立占地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原则上按照一栋一户来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4.2.10.2南向、东向、西向均无窗户和阳台的,不考虑其日照时间;
4.2.10.3无有效证明的搭建建筑、临时建筑、简易结构的棚等不考虑其被遮挡的日照影响。
5计算建模与方法
5.1建筑建模
5.1 .1【建筑对象】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
5.1.2 【建筑要求】遮挡建筑应对建筑上的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进行建模。建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建筑主体建模一般应以建筑外墙外保温线为模型轮廓线,
对于外墙采用石材、玻璃、金属板等幕墙系统的,以外饰面为模型轮 廓线,同时赋予建筑计算高度,定义室内地坪标高。
(二)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坡屋顶及突出建筑屋顶的楼梯间、机房、构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
(三) 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造型复杂(如穹顶、异型等)时,可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四) 建模数据应完整,没有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应出现交叉。
5.2日照分析要素
5.2.1 除建筑主体以外,建筑的屋脊、非通透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等部位,高度大于4m的非镂空透围墙等构筑物应当确定为建筑日照的分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