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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社会保险基金帐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社会保险基金帐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3〕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宜人社发[2017]52号规定,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2.办法中除第十条“征稽处”修改为“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外,其他条款中“(征稽处)”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了《宜昌市城区社会保险基金帐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联系。

  2013年10月31日

  宜昌市城区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是指在规定时限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存储、支出管理过程中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核对,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等的核对;

  (二)地税部门征缴数据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基金征收业务账的核对;

  (三)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数与地税部门划转金库数的核对,同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政专户收入数的核对;地税部门划转金库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征收数的核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的核对、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数的核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与委托代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金融机构代发资金明细数据的核对。通过定期核对,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每月结账前,应对本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收支的原始单据、对账单、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货币资金、会计报表等数据进行检查核对,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四相符。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须指定具体负责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账务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账务核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账务核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账务核对以地税部门实际征缴入国库数据为主进行,地税部门应按月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实征数划解入国库并将解入国库数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记账,确保准确、真实。地税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月社会保险费划解国库情况,并于当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划解国库明细情况(按险种、滞纳金和利息等项分类)传递社保经办机构(征稽处),社保经办机构(征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