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14〕4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14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与管理。
第三条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遵守尊重自愿、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宜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