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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曲政发〔200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曲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执法机构和委托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责任、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好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

二、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审签制度》、《全省经济分析报告制度》等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制度精神,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依法决策。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牵头每年组织一次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的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2008年3月底前,全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2007年底以前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在年度清理的前提下,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开展工作。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参照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经验,逐步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职权的集中、综合,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由市人事局、市编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确定2008年在麒麟区和会泽县开展试点,然后全市铺开。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2007年12月底前,没有按照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界定。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于2008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等推进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精神,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内容。要总结政务公开经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5月前,做好实施该条例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推行阳光政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

(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