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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昭政办发〔2016〕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将文中的“市卫计委”修改为“市卫健委”、“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健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而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2号),切实做好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设立

市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等功能。(责任部门:市卫计委、财政局)

(二)基金筹集

1.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市级、县级财政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卫计委)

2.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纳税人捐赠的资金,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给予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市红十字会积极参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要将每年不低于10%的非意向性捐赠资金纳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财政局)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程序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仅用于支付适合以下情况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弃婴救治费用。

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仍有缺口,患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可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责任部门:市卫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计委、财政局统一管理,按照《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4〕168号)精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设在市卫计委,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有结余的,滚动纳入下一年度基金总规模内,并相应减少下一年度财政投入。(责任部门:市卫计委、财政局)

(二)基金监管。由财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对每年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审计局、卫计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基金使用

(一)身份确认。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应及时确认患者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填写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报所属县区卫计委和公安局初步审核;医疗机构无法确认身份或无法鉴别其有无支付能力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和卫计委书面报告,由公安局牵头会同卫计委、民政局等部门及时确认。经初步审核情况属实后,提出意见,报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

(二)资金审核。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后,每季度集中汇总填报一次,由县区卫计委初步审核后,报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进行复核。(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卫计委、审计局)

(三)资金拨付。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情况进行复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经审核认为不予支付费用的,应书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经常承担应急救治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先行预拨部分应急救助基金,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责任部门:市卫计委、财政局)

(四)违规责任。基金预算管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按照《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