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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九江市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修改为“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九江市分行。”

3.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市级储备粮的质量标准、品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须是国家标准三等(含三等)以上的新粮;”

4.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负责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对验收合格的粮油,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5.将第二十八条中“应严格执行实际储备粮轮换计划”修改为“应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6.将第四十七条予以删除。

7.将“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并将之后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九江市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积极协调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开展市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补贴,根据储备粮储存规模及轮换情况,筹集和拨付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九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储备粮储存规模、轮换情况,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市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鼓励承储企业积极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展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根据承储企业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市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九江市分行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便于监管、安全规范,不得与非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混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模承储、仓房集中、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所属优质库点。

第十六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市级储备粮的质量标准、品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须是国家标准三等(含三等)以上的新粮

(三)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落实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市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六)建立储备粮存储管理核查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储备粮的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由市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负担;

(二)因承储库点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

(三)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市财政负担;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并在损失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由承储企业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市级财政弥补。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市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中央及省市储备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质,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粮油,在市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农发行相应贷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方式。

(一)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两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

遇粮食保供稳市、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可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专门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出、轮入完成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可根据市下达的计划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或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

市级原粮储备原则上采取静态轮换方式,如需采取原粮或成品粮动态轮换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专门制定文件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年底确定市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数量、品种的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左右。也可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备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科学制定轮换计划建议,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市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粮总量计划的70%。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市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交易方式进行。

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负责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验收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九江市分行。对验收合格的粮油,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并扣回相应利息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费用补贴及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立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平衡粮食市场供需,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其他专项资金等,资金存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等,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相应费用补贴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拨付。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包括储备粮油管理费、保险费、定额内损耗费用等,轮换费用包括储备粮轮换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以及应由承储企业负担的其他出入库费用。储备粮油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助。保管费年定额补助标准为:原粮0.05元/斤;成品粮0.10元/斤;成品油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