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10年3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夯实社区基础,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社区用房是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党员活动、社区文化教育、社区卫生服务、残疾人康复、体育、娱乐等用房。
2、社区用房应纳入城市和住房建设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新型和谐社区为目标,健全和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的社区用房。
3、县(区)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负责社区用房的落实及其管理工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是落实社区用房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4、为便于社区管理,原则上社区规模一般为1500户左右,最高不宜超过2000户。对成片开发、符合条件划分为若干个社区的大型住宅小区,社区用房应与社区设置相对应,同步规划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另行建设,不得挤占、挪用社区用房。
二、新建社区
5、城市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的社区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同步建设并根据约定提供,产权归属当地政府。
6、小区规模在300户以下(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按1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每递增100户(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相应增加50平方米。
7、社区用房应位于住宅小区中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临近出入口或小区干道。社区用房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若附建于住宅,应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不得提供地下层和架空层),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公厕等。
8、各县(区)、开发(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要按照规划部门的批复对社区用房进行开工确认,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三、老城区社区
9、老城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并采取置换、购买、新建等方法逐步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10、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的社区用房,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求规划及划拨土地。
11、对原经批准自建的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用房,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按程序向房管、国土部门申请权属登记,产权归当地政府。
12、已正常使用的社区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拆建的,由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由拆建单位负责在原社区区域内整体还建或购置。
四、部门责任
13、市、县(区)发改委要把社区用房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管理和建设,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时,要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宣传社区用房有关政策。
14、市、县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落实社区用房工作,将社区用房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会同当地政府组织编制社区用房布点规划。土地出让或者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