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5〕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工作,完善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统一储备和开发经营工作的通知》(厅发〔2012〕5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先审批后处置的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需通过转让、划转、置换、改变土地性质和使用条件、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处置的,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处置手续。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因企业改制、破产需办理土地处置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申请纳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原则上应以住宅用地为主,现状住宅用地面积应占本宗地面积比例50%以上。土地利用现状为工业、仓储和科研教育等用地,或现状住宅用地面积占本宗地面积比例低于50%,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通过收储方式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可采取自治区或市、县出资的方式,具体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商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或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收储处置意见。
(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或土地收储后需通过出让方式处置的,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征求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供地。
(四)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划转、置换等权属变动(注销)行为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直接)持相关批复文件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二、改进自治区出资收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程序
自治区出资收储是指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财政拨款或融资贷款等方式出资收储。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以及自治区农垦局出资协助收储的,按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一)收储自治区本级国有农用地、国有林地、国有未利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手续。
(1)用地指标申请。列入年度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指标申请。
(2)农转用报批。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自治区下达指标文件和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书,组织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使用自治区农垦局单列用地指标的项目,由自治区农垦局商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
2.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土地收储补偿工作,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地产集团开展土地收储补偿和安置、签订补偿协议及款项支付等工作,涉及补偿和安置政策参照土地所在地市、县现行政策执行。涉及自治区农垦系统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可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开展,也可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开展,涉及补偿和安置政策参照土地所在地市、县现行政策执行。
3.土地收储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原土地使用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核发土地证书纳入土地储备库或组织供地。
(二)收储自治区本级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征求土地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价格进行评估,或参照土地所在市、县补偿政策和标准,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3.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核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支付收购价款。
4.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或组织供地。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并委托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涉及自治区农垦系统土地的,可委托自治区农垦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资开展前期开发工作的,按前期开发投入总成本的7%计提投资回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所计提的投资回报纳入土地收储开发成本。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前期开发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计提项目管理费,所计提的管理费纳入土地收储开发成本。
(四)储备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征求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出让。涉及自治区农垦局出资收储土地供应的,自治区农垦局可提出供地建议方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后1个月内必须将市、县政府批复的供地方案、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供地材料报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出资收储的商业、住宅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已批复农转用的,原则上应严格按批复用途组织供应,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变更为非经营性用地项目。确需调整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储备成本结算。
储备土地供应后,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地产集团、自治区农垦局报送的供地材料、出资单位提供的收储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结算材料,编制土地储备成本结算报告报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定。自治区本级土地收储和开发成本经财政厅核定后,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核拨投资人,以加快土地储备资金周转效率。
三、改进市、县出资收储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