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桂政发〔2014〕54号)
2014年8月13日
附件
广西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民政厅及其他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
持续实施 |
2 |
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民政厅、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持续实施 |
3 |
研究制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厅及其他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市、县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后3个月内完成(以下简称“同第3项时间要求”) |
4 |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5 |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
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6 |
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财政厅、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逐年落实 |
7 |
制定或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
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8 |
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
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通信管理局,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2014年12月底前,市、县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一期工程 |
9 |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
民政厅会同各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10 |
完善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具体措施 |
民政厅会同各自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11 |
规划、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供应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逐年落实 |
12 |
研究制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核定办法,规范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 |
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自治区地震局、气象局、统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13 |
完善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14 |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
民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16年12月底前实施 |
15 |
完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16 |
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17 |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18 |
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19 |
完善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
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20 |
完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措施 |
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21 |
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支持政策 |
财政厅、民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2 |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
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23 |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
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4 |
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和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
民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广西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核对机制于2014年12月底前建立,信息核对平台于2016年6月底前建立 |
25 |
推动建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办理机制 |
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同第3项时间要求 |
26 |
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民政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