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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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曲靖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防止污染,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应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居民计量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二次净水装置、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住户计量水表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纳入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业主推荐的管理人是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
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入城市供水管道。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保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考核表和计量表相结合”的要求,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相通。地下水池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连;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水箱(池)入孔位置大小应当满足水箱(池)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
(四)二次供水水箱(池)应当加盖上锁,进水口、溢流孔、排污孔应当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水:
(一)水质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的;
(三)毒理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四)水质未经卫生检验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剂,应当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卫生许可的合格产品。清洗器具应当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章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必须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四)各类贮水设施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五)各类贮水设施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