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6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07月05日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3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正式发布,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行政裁量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要及时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新的《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等7类54项税务违法行为细化明确了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量阶次。
在明确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基础上,《裁量基准》允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对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首违不罚”事项,《裁量基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执行。
三、主要特点
一是对照上位法变化全面准确修正。根据新修改的《办法》,对18项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2项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并新增1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确保《裁量基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保证税务执法的规范性。
二是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从前期调研和征集意见来看,《裁量基准》运行效果良好,比较契合各地征管实践,在优化西南区域税收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修订后的《裁量基准》除适应上位法要求外,对“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未做实质修改,保持了主体内容的稳定性,有利于稳定纳税人预期,便于税务执法人员执行。结合反馈意见,对备注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