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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的通知

宜府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普及等方面形成的优秀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成果。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的(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以下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等;

  (二)经市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者被决策机关采用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等;

  (三)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的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类结项课题;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参评的成果。

  参评成果应当属于参评当年之前取得的研究成果。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参评。

  申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有其他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

  (二)冒名、伪托申报的;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评委会成员正确履职的。

  第六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分设著作类、论文类一等社科优秀成果、二等社科优秀成果、三等社科优秀成果。

  第七条 每次评出的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10项,二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20项,三等社科优秀成果不超过70项,各等级数量可以空缺。

  第八条 对社科优秀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发放优秀成果证书,给予项目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社科优秀成果作者领取,其中多人合作的,由第一作者领取并自行协商分配。

  著作类社科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5000元,二等成果3000元,三等成果2000元;论文类社科优秀成果资助标准为:一等成果3000元,二等成果2000元,三等成果1000元。

  第九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级评定所需项目资助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评定工作。

  设立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具体负责评定工作。市评委会由有关领导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委会聘任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为评审委员,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定,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市级社会科学类社团的成果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