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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宜府办发〔2018〕6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规定,《宜昌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试行办法》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后,项目业主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根据需要提前开工,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在项目主体封顶前补齐各类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后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产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房地产等项目)的审批服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制,先在宜昌自贸片区试行,完善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服务流程。

  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土地预审、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之后,项目业主可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自愿申请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手续。综合窗口对项目报建实行“一对一”跟踪对接,提供全过程帮办代办服务。

  1.告知服务。综合窗口组织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安监、环保、水利、人防、城管、地震、经信、消防等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条件、用地标准进行初步核查,将项目需要达到的具体建设标准建立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

  2.依法承诺。综合窗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规范的承诺书,明确企业需要承诺的全部内容。项目业主根据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求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备案,并在“信用宜昌”平台予以公示。

  3.开工建设。项目在承诺公示和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住建部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即可依承诺内容开工建设。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土地利用供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和水电气报装等各类审批服务手续。

  4.全程监管。项目开工建设后,各职能部门同步介入工程监管和服务,重点监管投资项目业主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承诺的建设标准、报备的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各职能部门应当在企业承诺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5.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自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按照“多验合一”制度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验收,统一反馈意见。

  (二)简化申报材料。

  1.规划许可。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进行办理。

  2.施工许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建设资金到位和工资支付保障金等三项证明资料由企业进行承诺,在建设项目主体封顶之前到位,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必要条件。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事项与施工许可证全流程网上并联办理,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审核,集中办结发证。

  (三)完善配套机制。

  1.推行统一区域评价。各园区办对园区能评、环评、水评、压覆矿产、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各类评价实行园区统一评价评估,新入驻园区且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除外)不再单独评估,直接使用评估结果。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制定项目建设具体监管办法和监管清单,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项目依法依规施工、安全顺利投产。项目竣工投产后,相关部门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优化项目服务措施。拓展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内容,将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纳入到项目建设全程服务,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认真落实“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及“联合踏勘、联合测绘”、“容缺预审”等改革措施,不断优化服务机制,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能。

  4.规范中介机构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组成联合体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全过程中介服务。积极引导建设单位通过湖北省中介服务网公开遴选、在线交易选定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实行优胜劣汰,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用好“信用宜昌”平台,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全面整合、信息共享,推行企业履行承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真正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三、责任分工

  住建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工作,牵头制定告知书、承诺书、办事流程、服务指南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监督考核细则等系列配套操作规程和文件制度。招商部门负责明确企业投资项目清单。发改、国土、规划、安监、环保、水利、人防、城管、地震、经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宜昌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试行办法【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促进全市“一网覆盖、一次办好”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目标要求

  “标准地”出让,是指把达到“净地”标准和完成“五通一平”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的有关指标(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规划利用指标、安全生产和环保质量标准等)事先予以明确,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带指标一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告知承诺审批手续后即可开工,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进行验收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

  2018年8月底前,先在宜昌自贸片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内实施“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待办法优化完善后,于2019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推开,全面覆盖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和商服类用地。

  二、工作内容

  (一)事先作评价。

  结合宜昌的主导产业、地方特色和区位环境等优势,由辖区政府组织,做细做实“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入驻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评估(评价),直接使用评估(评价)结果(污染排放强度高、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全审查除外),为企业节省评审时间和相关费用支出。

  (二)事前定标准。

  由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提高企业使用“标准地”的准入门槛,并实行动态调整。“标准地”出让前,由各相关部门按“标准地”出让联系单的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将联系单中明确的相关指标列入土地出让条件,按照程序公开出让。

  (三)事中作承诺。

  企业取得“标准地”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各项审批工作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可以自愿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作出承诺,政务服务中心完成告知承诺审批手续后,企业即可先开工建设。由辖区政府组建代办员队伍,全程无偿提供代办服务。在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者签订“标准地”出让合同的同时,项目业主必须同步与辖区政府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履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有效期即项目约定竣工期限)。

  (四)事后强监管。

  1.进行竣工核验。由住建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按照“多验合一”制度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上变更有效期为项目约定达产达效期限);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抵押登记。

  2.进行达产复验。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经信部门和招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亩均税收、安全生产和环境标准等指标进行达产复验。通过复验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上变更有效期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期);未通过复验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和转让手续。

  3.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由招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具体奖惩办法。同时,通过“信用宜昌”平台,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全面整合、信息共享和有效运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法人和股东,要纳入黑名单。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18年5月~2018年6月)。

  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区块内,根据行业分类,研究制定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安全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相关指导性控制指标。制定首宗“标准地”出让地块试点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18年8月)。

  在试点区域开展“标准地”出让,同步研究制定操作流程和奖惩政策措施,形成 “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8年9月~2019年6月)。

  对“标准地”出让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和企业预期,在全市全面推开。

  四、责任分工及考核督办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实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落实。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研究改革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辖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区域评价”的组织和报批;负责项目引进,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服务项目建设,安排项目代办员为企业提供全程无偿政府代办服务;负责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标准地”出让实施工作,负责不动产权分阶段登记,对项目用地进行日常监管和参与联合验收。审改办、政务服务办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地”出让要求实施流程再造,严格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发改部门负责严把项目准入关,制定各地和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并参与联合验收。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工程许可,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牵头对项目按照“多验合一”要求进行竣工核验。经信部门负责牵头对项目进行达产联合验收。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产业环评标准和参与联合验收。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指标的制定、审查和验收。财政、税务部门负责亩均税收执行情况的联合验收。招商部门负责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并落实到招商协议中,负责“标准地”出让奖惩措施的制定和参与联合验收。安监部门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参与联合验收。消防部门负责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人防部门负责对项目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指标的核定、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强化检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将“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监管滞后造成土地闲置、项目不能达产达效的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宜昌市“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范本)

  2.宜昌市“标准地”使用协议(范本)

  3.宜昌市“标准地”出让联系单

  4.宜昌市“标准地”出让项目实施流程图


附件1

宜昌市“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

(范 本)

  一、工业类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拟以“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容积率: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万元/亩以上。

  (三)环境标准:建设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1.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以及区域规划环评中明确的禁止及限制准入的行业清单、工艺清单、产品清单。2.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最新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4.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四)亩均税收:亩均税收达到万元以上。

  (五)安全生产管控标准:本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容积率等相关指标可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调整。

  二、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


  类型



  容积率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安全标准



  环境标准



  亩均税收



  仓储类



  ≥



  ≥



  符合管控要求



  ≥



  注:上述指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商服类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



  类 型



  容积率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安全标准



  环境标准



  亩均税收



  商服类


  (楼宇)



  ≥



  ≥



  符合管控要求



  ≥



  注:上述指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



  类 型



  容积率



  安全标准



  环境标准



  亩均税收



  研发总部类



  ≥



  符合管控要求



  ≥



  注:上述指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2

宜昌市“标准地”出让使用协议

(范本)

  甲方:辖区政府

  乙方:土地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发〔2014〕1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及使用要求

  (一)项目建设地点:。

  (二)出让地块号:。

  (三)项目准入行业:。

  (四)项目出让面积:㎡(合亩);容积率:≥ 。

  (五)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六)土地出让价款万元,约定缴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七)乙方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负责交付土地,双方确认完成交地且无异议后签订《交地确认书》,《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即为土地交付之日。

  (八)乙方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5万元/亩,履约保证金不抵扣土地出让价款,分三期退还: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的,退还30%;按本协议约定按时竣工并通过竣工核验的,退还30%;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达产并通过达产复验的,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九)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年;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竣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乙方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甲方书面申报。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宗地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年,在年月日之前达产,年土地产出不少于万元/亩,年税收不少于万元/亩。

  (十)乙方同意本项目安全生产管控标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部门标准执行。

  (十一)乙方同意本项目符合以下环境标准:1.空间准入标准:符合宜昌市环境功能区划及区域规划环评要求;2.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最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按环保部门标准执行。

  (十二)项目竣工和达产约定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竣工核验、达产复验申请。

  二、其他约定

  (一)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核验、达产复验的,视同竣工核验、达产复验未通过。

  (二)竣工核验时,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

  (三)达产复验时,亩均税收、安全生产标准、环境标准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达产复验不予通过。

  (四)乙方承诺未按时通过竣工核验或达产复验,不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且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期所另行约定日期达产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三)竣工核验或达产复验未通过的,在整改完成前不动产权证书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取消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各类政府性奖励和荣誉的资格;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及其部门规定将违约情况纳入本级公共诚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四、建设项目竣工核验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配合;达产复验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地税)、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变更登记的相关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 五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部门和牵头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宜昌市“标准地”出让联系单



  拟出让地块号



  拟出让面积(㎡)



  土地坐落(附图)



  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初审意见



  拟安排行业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投资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其他事项



  发改部门意见



  行业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土地产出(万元/亩)



  土地税收


  (万元/亩)



  能耗标准



  其他事项



  环保部门意见



  空间准入标准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其他事项



  规划部门意见



  容积率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本项目行业安全生产管控标准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标准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的依据;

   2.其他事项可用附件详细说明;

   3.最终出让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附件4

宜昌市“标准地”出让项目实施流程图

  QQ图片20180620113827.png

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零距离”了解企业群众服务需求,切实打通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市县政府部门局长(主任)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

  一、进驻对象

  进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二、工作时间

  2018年6月1日开始,每月在服务窗口驻点工作不少于半天。

  三、工作职责

  (一)接待办事企业代表和群众,现场解决本部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现场解决有难度的,作好登记备案,落实专人负责,限时解决,及时回复。

  (二)推动本部门职能职责“三集中、三到位”,督办本部门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的“上线率、网办率、办结率”。

  (三)听取本单位首席代表的工作汇报,现场指导窗口人员改进审批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推进服务事项减少材料、精简流程、优化服务。

  (四)加强与政务服务办的沟通,征求加强本部门窗口建设的意见。

  (五)参与对“四多合一”等重大改革事项的研究和大厅的日常管理。

  四、工作要求及考核

  (一)进驻局长(主任)要严格实行签到、签退制度,自觉遵守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履行进驻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各窗口要提前梳理需局长(主任)协调解决的事项,同时也可主动邀请服务对象到窗口交流反映服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各窗口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驻窗办公记录,建立台账,按月收集、汇总并向政务服务办报送驻窗办公情况。

  (四)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时间由局长(主任)自行确定,政务服务办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办要采取日常检查和月度、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部门局长(主任)进驻窗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情况报政府督查室。

  (六)市、县两级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局长(主任)驻窗办公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实行明查暗访,跟踪问效,定期通报,防止工作图形式、走过场,对驻窗办公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并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