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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武政办〔2016〕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武政规〔2020〕13号 )规定删去“三、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中的“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着力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满足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不断提高我市残疾人保障水平,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整合我市现行同类型残疾人保障措施,统一制度名称,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将我市目前已实行的“特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贫困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和“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居家护理补贴”统一更名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属于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每人每月130元;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每人每月90元。属于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每人每月110元;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账户,防止出现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五)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项补贴。已享受政府为严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购买居家服务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残疾人,满足条件的,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应当等额扣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费用。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对一户双(多)残低保家庭中三、四级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制度,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城乡社区社会救助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