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规〔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相关科室单位:
为了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制定了《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4日
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湖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内部建立由基金监督机构牵头、劳动监察、社保行政科室及经办机构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第四条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开展社保基金网络监管、组织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社会保险欺诈线索,依法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各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管理中发现社会保险欺诈线索,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同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将有关证据资料移交基金监督机构。
基金监督机构受理社会保险欺诈线索后进行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审查批准,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立案当日从基金监督 、劳动监察、社保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中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作为调查证据。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载询问内容,交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异议的调查证据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一条 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才能采取封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封存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第十二条 采取封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金监督或劳动监察机构提出封存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采取封存措施,于封存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封存通知书。封存通知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封存理由及依据、封存资料名称及数量、封存地点及方式、封存起止时间、签发日期,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三)案件承办人员将封存通知书及封存资料清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实施封存。当事人拒不签字确认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四)实施封存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