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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8〕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及项目储备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合理、有序、滚动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项目建议书编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节能评估、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征地及土地预审、规划方案编制、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投标、施工报建等事项。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包括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考核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及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进行初步分析,并及时完成报批。

第七条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等)立项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新建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在及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以及按规定应作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的同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两个月内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总投资小于5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委托或招标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或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在确定勘察或设计单位后,原则上两个月内应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总投资小于20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咨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有行业部门规定的按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概算的,按市政府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尽快委托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必须使用施工图和评审后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EPC项目直接报送初步设计图纸进行预算评审,再使用预算评审后的结果进行招标。市政务中心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时,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市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预算批复和预算评审文件等材料。

第三章 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编制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资金需求时一并编制拟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市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结合可用财力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申请年度政府投资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的必要性;

(二)前期工作执行计划(如前期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等);

(三)前期工作预期成果或项目产生的效益分析;

(四)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计划;

(五)前期工作经费提出的标准和依据(如编制专项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收费标准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各单位报来的前期工作项目,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建设成熟程度及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纳入财政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项目储备及建设规划,并据此展开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列入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