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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16〕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现将《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及管理活动,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的集中公示、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关于加强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和共享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企业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或资料。

鼓励、引导公用企业推送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及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工商局是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负责推进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企业信用信息的推送部门,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送企业信用信息的标准、内容、方式等,由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使用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贵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建设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内容,相关必要经费在同级政府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及主要内容



第八条 企业身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获得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信息;

(二)年报、年检、年审等监督管理情况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者、企业投资人、企业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四)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

(五)企业的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第九条 企业优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良好的信息;

(二)银行信用良好的信息;

(三)纳税信用良好的信息;

(四)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信息;

(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各类认证的信息;

(六)企业的其他优良信息。

第十条 企业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信息;

(二)在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中,企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信息;

(五)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或者企业被依法认定拖欠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信息;

(六)企业违反环境保护、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

(七)已在银行信贷中存在的失信信息;

(八)企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信息;

(九)挂靠或者出借、出让企业资质被查处的信息;

(十)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十一)严重违法企业信息;

(十二)不配合国家机关检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等信息;

(十三)诉讼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信息;

(十四)企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可用于识别企业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纳税信息;

(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三)企业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及费用缴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