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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65号)的实际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扎实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5年9月底前,全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二)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2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复印资料留存备查。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2,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3,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6,各地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方式等事项,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县、市、区规范窗口标识,明确办理时限,按照统一的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办理和意见反馈流程开展工作。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报告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疑难救助问题。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