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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昭政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23年6月3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施行时限已到,或者目标任务已完成的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见附件3)。

四、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对32件文件(见附件4)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决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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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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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16〕174号)中的“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煤炭”修改为“能源”、“卫生计生”修改为“卫健”、“扶贫”修改为“乡村振兴”。

二、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4〕48号)中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变相预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所得并处罚款”删除。将“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三、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中的“国土资源、工商、农业”修改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

四、将《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16〕127号)中的“市卫计委”修改为“市卫健委”、“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健部门”。

五、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昭政发〔2002〕186号)中的“昭政发〔2002〕186号第七条、第十条删除,序号依次作调整。

六、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发〔2017〕45号)标题修改为《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关于印发<昭通市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昭政发〔2015〕38号)第二条中“卫生计生”修改为“卫健”。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民政、卫健、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以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和管理单位,通过信息化管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八、将《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三)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中的“通过1至2年的努力,基本建成污染源头控制严密、运输监管规范、消纳处置科学、执法查处严厉的长效管理机制”修改为“到2025年,建成污染源头控制严密、运输监管规范、消纳处置科学、执法查处严厉的长效管理机制”。

将(二)严格许可准入,规范运输市场中的“一是严格许可准入。要严格落实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单位需实施渣土运输处置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履行相关申请手续,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运输作业。同时,在有关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将渣土运输单位内部安全管理等级和所属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数量、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以及违规运输、处置渣土受处罚记录等纳入准入条件”修改为“一是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将“同时,实行黑名单制,一旦纳入黑名单后,禁止再进入运输处置市场”删除。

将第三条中的(三)修改为(三)加强施工监管,严控污染源头。切实加强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即: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100%清洗,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100%覆盖;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物料堆放100%覆盖。同时,全力做好工地出入口保洁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渣土运输污染路面现象。

将(二)明确部门职责中的:

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渣土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修改为:住建(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渣土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

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政策,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渣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用地征收、审批(报批)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政策,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渣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用地征收、审批(报批)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会同住建部门负责渣土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

将(四)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评比表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修改为建立健全考核评比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

将文中的“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修改为“纪检监察部门”。“县区”修改为“县市区”。

九、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112号

(一)将第4页中(二)筹资标准及基金来源统一修改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结合昭通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能力、补偿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昭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左右。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额承担。

(二)将第5页中1.起付标准统一修改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生育医疗费、光明工程费用),其中特殊人群起付标准降低50%;2.报销比例统一修改为2.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实行分段保障:1万元至2万元(含),支付比例60%;2万元至4万元(含),支付比例70%;4万元至6万元(含),支付比例80%;6万元以上,支付比例90%。其中特殊人群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无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急诊抢救、门诊特殊病、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住院等医疗费用,按大病保险规定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