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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就矿业权评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资格管理

(一)实行评估机构执业备案管理,有效期为2年。需要在我区开展工作的评估机构于当年1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备案后方可在我区执业,有效期满重新申报备案。申请在我区开展矿业权评估执业备案的评估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并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资格年检;

2.评估机构在广西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3.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应具备5名以上(含5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业人员专业配备齐全、结构合理;并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日常在广西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4.最近两年承担有重要矿产2个矿种以上大、中型矿床(区)矿业权评估项目;

5.评估机构信誉度高,评估报告质量好,且无不良记录。

(二)为了切实提高评估质量,有效避免恶性竞争,适当控制在我区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数量。

(三)矿业权评估机构未参加中国矿业权评估师组织年检的,或年检有效期已过的,不得在我区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未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或两次注册时间不连贯,注册空白期内不得从事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

二、规范委托评估项目报告备案管理

(四)矿业权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报告备案时,应向备案管理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备案申请函(见附件1)及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表式见附件2)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五)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机关按照国土资源部〔2008〕18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及备案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组织专家对涉及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评审专家组由2位评估师组成, 专家由备案管理机关从核准备案评估机构的评估师中选取,评审意见书由负责审查的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六) 评估机构按照专家会审形成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将评估报告及修改说明一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七) 对通过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按照程序将评估报告包括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以招标、拍卖、 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涉及评估项目底价保密的,不进行公示。

(八)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予以验收, 填写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责任表,逐级审核后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九)实行矿业权评估活动监督属地化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好本级出让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开展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活动,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十)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涉及广西矿业权评估项目的,自取得项目评估任务及到现场开展评估活动起一个月内必须持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工作备案(备案表式见附件3)。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价款评估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时,一律采用摇号抽签等公开方式确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评估项目,每期摇号时已申请报名参加价款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到场参加摇号活动。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部门申诉。

(十二)每年12月底,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上报年度工作总结,附相关材料报至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