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曲政发〔2014〕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从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心城市规模日益扩大,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交通拥堵问题日益显现,对优化建筑布局、完善城市交通功能提出了迫切要求,必须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根据交通影响程度,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和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的建议,使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保障城市交通的有序运行。
二、主要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核定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实施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中心区公共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达到6万平方米;其他地区公共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6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达到9万平方米。
2.公路客货运场站、铁路客货运场站、民用机场、公共交通枢纽、物流中心、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社会停车场(库)等重要交通设施;
3.各类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等建设项目;
4.因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导致周围交通环境发生改变的项目;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含国有土地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阶段实施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建设项目;
2.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等);
4.在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施工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市政工程项目;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三、具体要求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按照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1〕34号)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二)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交通组织分析,并提交建设项目概况、项目设计说明、项目总平面图(包括CAD总平面图、彩色总平面图及效果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地上地下停车场(库)设计CAD图纸和单体建筑设计图纸、项目规划条件、道路红线图、用地红线图、住宅类项目住宅的户型大小及户数统计资料。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组织工作,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具备相应专业交通咨询资质或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四)组织交通管理、住建、市政、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